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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然资源部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 来源: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1-06-10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现将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予以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6月7日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四、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五、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规定。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并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七、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八、对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自然资源部将通过网上受理,并采用以下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将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所申请测绘资质类别等级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申请信息等通过本机关网站公开。

  (二)引入第三方机构作技术性审查。

  (三)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议。

  (四)部机关内部会审。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应严格执行第八条(一)的规定外,第八条的其他规定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十、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十一、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二、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十三、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十四、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十五、测绘单位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十六、测绘单位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十七、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十八、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更新有关信息。

  十九、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二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依法将测绘单位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二十二、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二十三、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出现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至符合条件的,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并停止相应测绘资质所涉及的测绘活动。

  二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测绘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二十五、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六、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

  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一、本标准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有法人资格,并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所申请专业类别的专业标准要求。

  取得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应在专业标准规定的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甲级测绘资质无作业范围限制。

  二、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法人资格证书。

  (二)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材料和劳务合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三)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装备的所有权材料。

  (四)符合通用标准规定的材料。

  (五)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提供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测绘业绩材料。

  三、对在本标准实施前测绘单位已有的用于申请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离开本单位的前提下,实行“老人老办法”,原有专业和职称等级继续有效。没有测绘专业高级职称的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自然资源部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概要描述】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现将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予以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6月7日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四、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五、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规定。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并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七、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八、对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自然资源部将通过网上受理,并采用以下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将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所申请测绘资质类别等级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申请信息等通过本机关网站公开。

  (二)引入第三方机构作技术性审查。

  (三)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议。

  (四)部机关内部会审。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应严格执行第八条(一)的规定外,第八条的其他规定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十、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十一、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二、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十三、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十四、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十五、测绘单位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十六、测绘单位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十七、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十八、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更新有关信息。

  十九、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二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依法将测绘单位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二十二、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二十三、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出现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至符合条件的,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并停止相应测绘资质所涉及的测绘活动。

  二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测绘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二十五、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六、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

  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一、本标准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有法人资格,并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所申请专业类别的专业标准要求。

  取得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应在专业标准规定的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甲级测绘资质无作业范围限制。

  二、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法人资格证书。

  (二)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材料和劳务合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三)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装备的所有权材料。

  (四)符合通用标准规定的材料。

  (五)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提供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测绘业绩材料。

  三、对在本标准实施前测绘单位已有的用于申请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离开本单位的前提下,实行“老人老办法”,原有专业和职称等级继续有效。没有测绘专业高级职称的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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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现将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予以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6月7日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四、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五、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规定。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并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七、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八、对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自然资源部将通过网上受理,并采用以下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将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所申请测绘资质类别等级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申请信息等通过本机关网站公开。
  (二)引入第三方机构作技术性审查。
  (三)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议。
  (四)部机关内部会审。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应严格执行第八条(一)的规定外,第八条的其他规定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十、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十一、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二、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十三、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十四、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十五、测绘单位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十六、测绘单位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十七、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十八、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更新有关信息。
  十九、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二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依法将测绘单位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二十二、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二十三、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出现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至符合条件的,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并停止相应测绘资质所涉及的测绘活动。
  二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测绘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二十五、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六、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
  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一、本标准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有法人资格,并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所申请专业类别的专业标准要求。
  取得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应在专业标准规定的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甲级测绘资质无作业范围限制。
  二、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法人资格证书。
  (二)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材料和劳务合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三)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装备的所有权材料。
  (四)符合通用标准规定的材料。
  (五)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提供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测绘业绩材料。
  三、对在本标准实施前测绘单位已有的用于申请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离开本单位的前提下,实行“老人老办法”,原有专业和职称等级继续有效。没有测绘专业高级职称的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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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了2024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经企业自愿申报、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我公司获评“山东省2024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这是对我单位过去几年坚持科技创新,坚持研发投入的积极肯定。 在未来的发展规划中,我单位将继续秉承科技创新的理念,加大科研投入,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
4月15日,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在山东日照市举办2024年全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人员培训班。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土测绘处一级主任科员任艇、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秘书长杨艳萍出席开班仪式,来自济南市(含中央驻济、省直单位)、枣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络处)、测绘资质单位、会员单位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工作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620余人参加了第一期培训班。 开班式上,任艇代表省厅国土测绘处讲话时强调,一是质检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质量是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生命线,质检人员是保障质量的重要力量。在2023年全国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会议上,王广华部长向全体测绘工作者提出了“四个为”工作要求。2024年全国自然资源工作会议又明确提出,要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转型升级,服务支撑数字中国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加快完善时空信息新型基础设施,深度挖掘测绘地理信息数据价值,补齐基础数据管理制度政策供给短板,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这些都是新时代、新征程对测绘地理信息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出的新目标、新要求,实现这些目标永远绕不开质量这条生命线。 二是质检工作依然存在问题,亟待解决。近年来,各单位质量意识明显提高,各级质量监管力度显著加强。但是,产品、成果和服务质量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思想上不重视、制度上不落实、能力上有欠缺。特别是近几年测绘技术手段越来越先进,成果形式越来越丰富,比如机载激光雷达点云数据、三维地理信息模型等新成果质检标准,都对质检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质量管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任重道远。走好质检之路,需要抓思想、抓落实、抓培训。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思想重视了,行动上才会有落实。大家要认真学习关于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争当法律的维护者、质量的坚守者、数据的保护者。要从生产组织上找问题,在生产过程中抓质量,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同时,还要抓好培训。一方面抓好质检人员的培训,及时掌握最新行业动态;另一方面要抓好生产人员培训。质量不是检查出来的,而是生产出来的,必须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时刻紧绷质量这根弦。 此次培训,省厅国土测绘处、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给予高度重视,邀请业内专家授课,全面讲解质检、新技术规范标准、技术要求等,培训内容丰富,针对性、实用性强,旨在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强化全员业务质量意识,树立从业责任意识,扛起质检工作重任,守好测绘成果质量的生命线。要进一步明确目标责任,把“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落实到位,打造精品工程,靠质量求生存、谋发展。希望质检工作者勇担职责使命,全面提升测绘成果整体质量水平和测绘地理信息质检业务能力水平,助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高质量发展。 受省自然资源厅国土测绘处委托,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对报名参加2024年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质检管理人员培训的3028人分五期进行培训。目前质检培训工作全部结束。  
为全面展示我省测绘地理信息最新成果,进一步激发地理信息数据要素效能,向社会和公众提供及时全面、精准可靠的地理信息服务,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了2024版《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目录涵盖测绘基准成果、基础测绘成果、专项测绘成果、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产品五大方面,包含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大地控制网、水准控制网、似大地水准面、数字线划图、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地理国情普查与监测、地表形变监测、实景三维山东、水下地形测绘及标准地图等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现向社会进行发布。 登录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http://dnr.shandong.gov.cn/),在“省级网上政务大厅”栏目下点击“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即可查询。(地理信息管理处   国土测绘院  地图院)
2023年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十大亮点   (按时间顺序)   01   新型基础测绘、实景三维中国建设加快推进   2023年3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实景三维中国建设总体实施方案(2022-2025)》,对实景三维中国建设的建设任务、技术路线与方法、主要成果与汇集、组织实施等进行说明。11月,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成功完成首次实景三维相关软件测评并发布测评结果。2023年,实景三维中国建设加快推进,新型基础测绘试点建设驶入快车道。我国已初步确立以现代测绘基准、实景三维中国、时空大数据平台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基础测绘业务格局。   02   我国北斗系统、遥感卫星等空间基础设施快速发展   2023年5月、12月,第56颗、57和58颗北斗导航卫星成功发射。3颗卫星将进一步提升北斗系统可靠性和服务性能,对支撑北斗系统稳定运行和规模应用、推广北斗系统特色服务、为下一代北斗卫星的设计奠定基础具有重要意义。11月,北斗系统正式加入国际民航组织(ICAO)标准,成为全球民航通用的卫星导航系统。   2023年,我国成功发射多颗遥感卫星,其中SAR(合成孔径雷达)遥感卫星数量大幅增长,丰富了我国卫星遥感数据产品。3月,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女娲星座”首发4颗SAR卫星成功发射。5月,武汉大学、山东锋士等单位牵头研发的全球首颗Ka频段高分辨率SAR卫星“珞珈二号01星”成功发射。6月,长沙天仪空间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研制的“绵阳星座”“涪城一号”SAR卫星成功发射。7月,北京四象爱数科技有限公司抓总研制的“矿大南湖号”SAR卫星成功发射。8月,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中的科研卫星、世界首颗地球同步轨道SAR卫星陆地探测四号01卫星(应急减灾高轨SAR卫星)成功发射。     03   清理拖欠测绘地理信息企业账款工作持续开展   2023年,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持续开展清理拖欠测绘地理信息企业账款工作的通知》,继续常态化做好清欠工作,并委托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开展监测工作。首次监测填报工作已于2023年7月完成,协会已将监测数据上报自然资源部。自2024年起,每年1月、7月填报2次。除自然资源系统外,协会还开展了各领域拖欠地理信息企业账款情况的调研,并向农业农村部、住建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国资委等提交了调研报告并得到积极反馈。   04   地理信息进一步助推自动驾驶发展   2023年,自然资源部先后发布了《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印发了有关自动驾驶地图安全应用的通知,修订了高级辅助驾驶地图审查技术规程,在确保地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全国范围内开放高级辅助驾驶地图普通道路应用,进一步释放地理信息潜能,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自动驾驶等新业态发展。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以及湖北襄阳、浙江德清、广西柳州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建设启动,自动驾驶市场规模快速增长,自动驾驶技术由测试示范稳步迈向商业化应用。   05   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   2023年8月,《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 更好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印发,明确了新时代新征程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发展方向、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10月印发了《关于学习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 更好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以《意见》精神指导和推动产业发展和协会各方面工作。   06   第一届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大会成功召开   2023年11月,由自然资源部指导,中国测绘学会、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和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联合主办的第一届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大会在浙江德清成功召开。大会举办了主论坛、颁奖、科技与产业发展沙龙、37场分论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暨北斗应用博览会和“测绘地理信息+北斗”之夜等活动。1.2万多名测绘地理信息等相关领域工作者参会观展。   07   我国地理信息产业规模持续扩大   2023年11月,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发布《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报告(2023)》,2022年我国地理信息产业总产值达到7787亿元,增速达到3.5%,产业规模持续扩大。截至2022年末,我国地理信息产业从业单位数量超过19.3万家,产业从业人员将近400万人。   08   百强、上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增强核心竞争力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报告(2023)》显示,2023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2022年研发投入总额88.5亿元,同比增长17.5%,研发投入总额占营收总额8.7%;71家内地地理信息上市企业2022年研发投入总额165.7亿元,同比增长11.4%,研发投入总额占营收总额11.1%。2023年,经纬股份、司南导航、禾赛科技、纳睿雷达等企业成功上市;道达天际、星图测控、星图维天信等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百强、上市企业持续增加研发投入,重视增强核心竞争力。各企业产品研发活动活跃,发布多项地理信息新产品新技术,软硬件产品不断迭代升级。   09   李清泉、童小华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   2023年11月,中国工程院公布2023年院士增选当选院士名单,深圳大学党委书记李清泉、同济大学副校长童小华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李清泉院士长期从事动态精密工程测量创新理论和自主装备研究,针对变形测量面临的“测快、测全、测准”挑战,构建动态精密工程测量理论方法,在瞬时变形、表观变形和内部变形测量等技术上取得开创性突破。童小华院士研究领域方向为行星测绘遥感,研究成果推动了测绘遥感从地球到深空天体、从广域到实时的技术发展, 取得了系统性创新成果并支撑多项重大工程。   10   地理信息产业积极探索跨界融合创新发展   2023年,地理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加速融合,地理信息数据要素潜能不断释放。地理信息产业各界积极探索跨界融合、深度应用、创新发展。5月,由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中国旅行社协会、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中国气象服务协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共同举办的“2023跨界融合创新应用合作发展大会”在四川成都成功召开,推动地理信息与各应用领域之间进一步加强跨界交流与协作。协会各工作委员会在各领域不断探索、活动异彩纷呈,各产学研融合创新基地在成果转化、产教融合、人才培养等方面成效显著,各省级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在技术与应用创新等方面组织了丰富多彩的活动,为推动跨界融合创新发展打开了新局面。       END  
为更好地提供专业技术服务,2024年1月5日我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开设分公司,平阴公司负责人由王树森同志担任。
规范使用地图,一点都不能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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